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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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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所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各種技術委員會,研商與環境檢驗有關之法令與技術,並審議、評鑑環境檢驗之各種標準檢驗方法及結果等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2. 2.前項委員會委員,由本所所長遴選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報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備後聘請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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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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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第 10 條規定:「本所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各種技術委員會,研商與環境檢驗有關之法令與技術,並審議、評鑑環境檢驗之各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