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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所因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轉請行政院准,於適當地區設檢驗分所,各置分所主任一人,由研究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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