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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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因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轉請行政院核准,於適當地區設檢驗分所,各置分所主任一人,由研究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深度解讀
根據第9條的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得根據業務需要,在適當地區設置檢驗分所,並且指派分所主任和工作人員。這意味著環境檢驗所在執行業務時,可依照需要在特定地區設置分所,並調動工作人員擔任相應職務。這樣的規定是為了有效執行環境保護的業務,確保檢驗工作能夠有效進行。 參考資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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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