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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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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因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轉請行政院核准,於適當地區設檢驗分所,各置分所主任一人,由研究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深度解讀

根據第9條的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得根據業務需要,在適當地區設置檢驗分所,並且指派分所主任和工作人員。這意味著環境檢驗所在執行業務時,可依照需要在特定地區設置分所,並調動工作人員擔任相應職務。這樣的規定是為了有效執行環境保護的業務,確保檢驗工作能夠有效進行。 參考資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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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第 9 條規定:「本所因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轉請行政院核准,於適當地區設檢驗分所,各置分所主任一人,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