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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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技術性工作,指從事環境保護技術之研究發展或污染防治機具設備之安裝、操作、維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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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資料來看,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中提到了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應監督空氣污染防制之正常運作,並負有協調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之職責,這條法條中所指的技術性工作,在應用上指的是從事環境保護技術之研究發展或污染防治機具設備之安裝、操作、維修工作。這項法條在實際應用中,可能指的是一些特定的工作職責,例如空氣污染防制的技術開發研究、或者污染防治設備的安裝、操作和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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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