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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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稱處理量係指該焚化爐廢棄物一小時最高進料重量(不論乾或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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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7 條,處理量指的是焚化爐每小時最高進料重量,不論乾或濕。根據本標準,焚化爐設計處理量未達四公噸/小時者,其戴奧辛排放限值為 0.000-000/Nm (3 次方);而設計處理量達四公噸/小時以上者,其戴奧辛排放限值為 0.000-000/Nm (3 次方)。這意味著根據該法條,不同處理量的焚化爐有不同的戴奧辛排放限值,需要根據焚化爐的處理量來制定適用的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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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