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審核機關指的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的機關,而在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時也包括受委託的機關。在第 2 項中提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委託其他機關來處理燃料使用許可證的申請審查和核發事項。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3 條第 2 項和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縣(市)政府有權訂定組織自治條例和組織規程,以便規範相關機關委託事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