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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置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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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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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
依本法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審
核
機關為之。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設置於經環境影響評估且具排放總量規定之區域者,於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時,應同時檢具該區域管理單位
核定
之排放量分配證明文件。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設置許可證 §12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操作許可證 §1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燃料使用許可證 §2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異動、換補發及展延程序 §2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許可證審查原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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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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