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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受理下列申請時,應依原許可證期限核定: 一、依第二十七條申請操作許可證或第二十八條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者。 二、依第二十九條申請操作許可證換發或補發者。
  2. 前項申請期間於原許可證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者,公私場所得併同提送許可證展延申請,審查與補正日數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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