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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 43 條

  1. 1.機關審查許可證展延,應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除符合本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情形得據以變更外,不得變更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操作許可內容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燃料使用許可內容。
  2. 2.前項變更,包含審核機關以任何形式之處分規範公私場所,增加或減少操作許可內容所記載主要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及用量、產品產量及其操作條件、操作期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種類、處理容量、處理效率及操作條件、主要污染物之核定年許可排放量、監測、定期檢測及申報之頻率及項目;及增加或減少燃料使用許可內容所記載之主要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及用量、產品產量及其操作條件、操作期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處理容量、處理條件及操作條件等許可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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