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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私場所依本辦法規定應由審機關將申請資料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者,得依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申請工商機密審查。
  2. 依前項規定經審查通過之核准(定)文件,應作為公私場所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申請許可證檢具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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