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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第 13 條

  1. 空氣品質監測設施採樣口之設置原則,依附錄之規定。
  2. 主管機關指定監測項目之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其採樣口無法適用前項之設置原則者,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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