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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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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空氣品質監測設施採樣口之設置原則,依附錄之規定。
  2. 2.經主管機關指定監測項目之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其採樣口無法適用前項之設置原則者,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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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第 13 條規定:「空氣品質監測設施採樣口之設置原則,依附錄之規定。經主管機關指定監測項目之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其採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