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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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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適用對象為公私場所之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及運輸揮發性有機液體之槽車業者。但裝載操作設施屬加油站內以加油槍進行油箱注油作業、變性燃料乙醇罐裝作業或天然氣罐裝作業者,不在此限: 一、裝載之物料實際蒸氣壓一百七十mmHg以上,且單一裝載操作設施之年裝載量五百立方公尺以上者。 二、裝載之物料實際蒸氣壓二十一mmHg以上者或裝載之物料含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公告之個別污染物種類者;且單一裝載操作設施之年裝載量三千五百立方公尺以上。

  • 公私場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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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4 條規定:「本章適用對象為公私場所之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及運輸揮發性有機液體之槽車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