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供參考,本法條規定了公私場所應依指定規範進行設備元件的修護程序,包括洩漏源的發現與修護時程。修護程序包括使用密封或鎖緊等方式進行修護,若無法進行修護,則應在特定時程內更換零件或使用其他方式進行修護。若採取修護方法後仍無法完成修護,則需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告並獲得核准後才能展延修護時程。展延期限由主管機關核定,且修護完成後洩漏源的淨檢測值需低於洩漏定義值。 參考資料: - 空氣污染防制法 - 相關司法判決書或裁決書,并無不妥等語,資為抗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