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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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行為管制時,除確認污染源有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裝置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收集及處理設備。 二、雖裝置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收集及處理設備,但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未被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 三、貯放或輸送設施未密封或加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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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3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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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