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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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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該引擎族之合格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合格證明: 一、申請文件或應申報文件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 二、違反第九條規定,二年內受限期改善之處分,累計達三次。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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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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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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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12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該引擎族之合格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合格證明: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