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機關(構)辦理有關新車抽驗相關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這個問題,我不知道該法規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提供釋義和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