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1.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暫停撥付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業務檢驗費用,俟改善完成後再行撥款。
- 2.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暫停撥付機車排氣定期檢驗業務檢驗費用,俟改善完成後再行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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