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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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證明之核准內容有變更或據以審核之標準有變更者,公私場所應於變更前重新提出申請,並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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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核准證明之核准內容有變更或據以審核之標準有變更者,公私場所應於變更前重新提出申請,並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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