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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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違反第九條或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者,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具有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除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外,並得廢止其核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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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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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私場所名詞
- 第九條或第十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條文
- 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條文
- 廢止名詞
- 核名詞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62 條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96 條條文
-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 第 9 條條文
-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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