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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螺果菜市場電動蔬果運輸車補助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獲選補助之電動蔬果運輸車營運商應於補助核定函所定期限內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逾期未簽約者,撤銷其補助資格。
  2. 前項契約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西螺果菜市場電動蔬果運輸車之營運設施設置計畫及執行期程。 二、補助款之撥付、經費之收支處理及相關查作業。 三、契約之中止與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以履約保證金為抵押,違反行政契約時,以已領之補助款為違約罰款,其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前未繳回者,以履約保證金充之。 四、提交履約保證金新臺幣一千萬元整,並應提供服務至依本辦法補助電池租金之全數會員補助期限屆期後,始得視為完成履行補助契約,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一次取回。 五、因可歸責於電動蔬果運輸車營運商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害會員使用權益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中止補助契約,並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甄選其他營運商負責營運,所需補助費用由履約保證金支應。 六、接受補助者應承諾事項: (一)不得拒絕公開電池及其整車連接介面之規格,對於其他合格電動車生產商採用相同電池規格生產、銷售之電動蔬果運輸車(不含電池),同意承擔電池出租、管理及維護之責。 (二)每兩年應依當時油電價檢討電池租用之收費標準,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重新訂定。 (三)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之人員或委託之專業會計師進行公司帳目查核,且不得拒絕提供查核所須相關資料及原始憑證。 (四)電動蔬果運輸車營運商應盡力行銷,使西螺果菜市場之柴油蔬果運輸車使用者改用電動蔬果運輸車,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同意營運後第一年應完成一百輛柴油蔬果運輸車之汰換或改裝,第二年應累積完成三百輛柴油蔬果運輸車之汰換或改裝,倘未達目標且經限期改善後,仍不改善、未改善或改善未符合預期目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終止合約,停止支付相關款項。 (五)會員服務條款應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七、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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