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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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驗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機構許可證: 一、申請書。 二、中央主管機關或認證機構核發之認證證書影本。 三、查核作業計畫書:查驗機構行政編制、品質保證程序、查核標準、執行程序、查核人員及技術專家資格規定。 四、查核實績證明文件:申請查核項目之查核聲明書樣本、查核總結報告書及查核作業過程紀錄文件。 五、設置人員清冊:查核類別下設置查核人員名單及學經歷、專長及訓練等證明文件影本。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不符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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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第21條的檢討,根據該條款的要求,查驗機構在申請查驗機構許可證時,需檢具申請書、認證證書、查核作業計畫書、查核實績證明文件、設置人員清冊等文件。而如果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或內容有缺漏,中央主管機關則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予以駁回。 作為法學教授,我會參照最新修正的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第21條,並且舉出相關範例作為教學材料,以幫助學生理解法規條文的運用。
- 主管機關名詞
- 認證名詞
- 核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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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