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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優惠費率。
  2. 前項指定目標,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3. 第一項優惠費率、申請核定對象、資格、應檢具文件、自主減量計畫內容、審查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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