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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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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責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本法
第六十九條第二項
規定處罰: 一、一年內二次以上未依
第五條第一項
規定常駐
公私場所
,且未依
第十六條第一項
規定備有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違反
第十八條
各款情形之一。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一年內,指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之違規行為,自違規之日起,往前回溯至第三百六十五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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