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已核發之獎勵額度: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 二、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提供不正確資料、變造或偽造情事。 三、以詐欺、脅迫、賄賂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第七條第三款之查證總結報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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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已核發之獎勵額度: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 二、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提供不正確資料、變造或偽造情事。 三、以詐欺、脅迫、賄賂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第七條第三款之查證總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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