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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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已核發之獎勵額度: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 二、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提供不正確資料、變造或偽造情事。 三、以詐欺、脅迫、賄賂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第七條第三款之查證總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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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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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核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變造名詞
- 偽造名詞
- 詐欺名詞
- 脅迫名詞
- 第七條第三款條文
- 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 第 6 條條文
- 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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