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或汰換鍋爐補助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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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改造或汰換鍋爐補助辦法第6條,申請補助者所領取之補助款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八十五年十二月五日台財稅第八五一九二四一九一號函釋,受領政府補助款者應將該補助款列為當年度收入,按照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併入取得年度合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法繳納所得稅。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所得稅法法規
- 營利事業所得名詞
- 所得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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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