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改造或汰換鍋爐補助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申請補助者所領取之補助款,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

深度解讀

根據改造或汰換鍋爐補助辦法第6條,申請補助者所領取之補助款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八十五年十二月五日台財稅第八五一九二四一九一號函釋,受領政府補助款者應將該補助款列為當年度收入,按照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併入取得年度合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法繳納所得稅。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所得稅法法規
  • 營利事業所得名詞
  • 所得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改造或汰換鍋爐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改造或汰換鍋爐補助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所領取之補助款,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改造或汰換鍋爐補助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