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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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特優獎:一名,頒給獎勵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及公開表揚。 二、優等獎:至多四名,頒給獎勵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及公開表揚。 三、優良獎:至多五名,頒給獎勵金新臺幣十萬元及公開表揚。
- 2.前項各獎勵項目經評審結果無適當獎勵對象,該獎勵項目得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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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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