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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標準用詞及符號,定義如下: 一、鍋爐:指以氣體、液體或固體物質作為燃料,加熱於水、熱媒,致產生熱水、超過大氣壓之壓力蒸汽或熱能之設備。 二、新設鍋爐: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日後設立之鍋爐。 三、既存鍋爐: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九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訂立工程施作契約之鍋爐。但既存鍋爐符合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之變更條件者,以新設鍋爐論。 四、備用鍋爐:指原鍋爐因故中斷運作時,為維持熱能或蒸汽供給系統正常運作而啟動之鍋爐。 五、雙燃料系統鍋爐:指可互相切換液體或氣體物質作為燃料之鍋爐。 六、Q:排氣量,單位為立方公尺/分(Nm3/min)。 七、Qs: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測得之排氣量,單位為立方公尺/分(Nm3/min)。 八、C:污染物排放濃度,單位為ppm或mg/Nm3。 九、Cs: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測得之污染物排放濃度,單位為ppm或mg/Nm3。 十、On:排氣中含氧百分率之參考基準值,單位為%。 十一、Os:排氣中含氧百分率之實測值,單位為%。 十二、ppm:百萬分之一。 十三、mg:毫克,相當於零點零零一公克。 十四、Nm3:凱氏溫度二百七十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每立方公尺體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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