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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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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發布前公私場所已取得第三條應公開之准(定)文件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六個月內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公開最近一次核准(定)文件。
  2. 2.前項核准(定)文件涉及工商機密者,公私場所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符合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向審核機關申請保密,於審核機關准駁前得不受前項所定公開期限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此法條我不清楚,因為我不是法律系教授,也不精通各項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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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第 8 條規定:「本辦法發布前公私場所已取得第三條應公開之核准(定)文件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六個月內於中央主管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