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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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及公私場所依本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將資訊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格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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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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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私場所名詞
- 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4 條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3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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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