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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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辦理本辦法之表彰,應成立審查會,依前條規定審查報名者之資格及條件;審查會組成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各級政府首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各級政府首長就所屬人員、專家、學者遴聘(派)之。全體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 二、審查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三、審查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召集人裁決之。 四、審查會決議之表彰名單,應由各級政府予以公布。
深度解讀
根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第 3 條,各級政府在辦理本辦法之表彰時,應成立審查會,並且審查會的組成和審查程序有以下幾點規定: 1. 審查會的委員人數為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各級政府首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各級政府首長遴聘。全體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 2. 審查會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若召集人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3. 審查會的會議需要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召集人裁決之。 4. 審查會決議的表彰名單應由各級政府予以公布。 參考資料: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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