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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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設置自動監測設備,連續監測飛航噪音狀況之航空站所在機場周圍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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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第2條,此辦法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設置自動監測設備,連續監測飛航噪音狀況之航空站所在機場周圍地區。這表示該法條適用於指定公告後需設置自動監測設備的航空站,以持續監測飛航噪音狀況。根據噪音管制法第11條和第19條的規定,與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相關的案例也應參考。例如,在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第五條中,對風速在每秒五公尺以下的要求,也涉及到噪音監測的具體條件。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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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