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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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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設置自動監測設備,連續監測飛航噪音狀況之航空站所在機場周圍地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第2條,此辦法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設置自動監測設備,連續監測飛航噪音狀況之航空站所在機場周圍地區。這表示該法條適用於指定公告後需設置自動監測設備的航空站,以持續監測飛航噪音狀況。根據噪音管制法第11條和第19條的規定,與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相關的案例也應參考。例如,在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第五條中,對風速在每秒五公尺以下的要求,也涉及到噪音監測的具體條件。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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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設置自動監測設備,連續監測飛航噪音狀況之航空站所在機場周圍地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