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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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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自行或委託清除機構清理之。
  2. 2.前項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建造、管理及清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
  3. 3.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屬預鑄式者,其製造、審定、登記及查驗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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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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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630702 制定)

依本法應處罰鍰之案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分別處罰。

立法理由本法之罰則為行政罰,惟其中若干行為可能同時涉及刑法上公共危險或其他刑事上罪嫌,為期明確起見,故仿藥物藥商管理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訂定本條。

(0720517 全文修正)

公、民營事業之負責人或使用人拒絕第十六條之檢查或提供資料,或提供不確實之資料者,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執行檢查。

(0800419 全文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場所,為左列各項查證工作: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索取有關資料。   三、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   各級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查證工作時,其涉及軍事秘密者,應會同軍事機關為之。   對於前二項查證,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檢查機關與人員,對於受檢之工商、軍事秘密,應予保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進行查證工作,並列舉查證之事項。   三、進入軍事機關所屬單位為查證工作,由於情況特殊,故增訂第二項。   四、增列第四項。

(0910425 全文修正)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自行或委託清除機構清理之。   前項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建造、管理及清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屬預鑄式者,其製造、審定、登記及查驗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修正,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   二、按清理機關之設置及管理,於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已有明文規定,為免重複,爰將原條文第三項刪除。   三、增訂修正條文第三項,明定有關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之製造、審定、登記及查驗之管理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0630702 制定)

本法之罰則為行政罰,惟其中若干行為可能同時涉及刑法上公共危險或其他刑事上罪嫌,為期明確起見,故仿藥物藥商管理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訂定本條。

(0720517 全文修正)

公、民營事業之負責人或使用人拒絕第十六條之檢查或提供資料,或提供不確實之資料者,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執行檢查。

(080041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進行查證工作,並列舉查證之事項。   三、進入軍事機關所屬單位為查證工作,由於情況特殊,故增訂第二項。   四、增列第四項。

(0910425 全文修正)

一、條次修正,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   二、按清理機關之設置及管理,於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已有明文規定,為免重複,爰將原條文第三項刪除。   三、增訂修正條文第三項,明定有關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之製造、審定、登記及查驗之管理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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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法第 25 條規定:「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自行或委託清除機構清理之。前項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污染防治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