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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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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自行或委託清除機構清理之。
  2. 2.前項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建造、管理及清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
  3. 3.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屬預鑄式者,其製造、審定、登記及查驗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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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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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法第 25 條規定:「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自行或委託清除機構清理之。前項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污染防治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