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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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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妨害水體之用途,利用水體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者,不得超過水體之涵容能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5條,目的在於避免妨害水體之用途,利用水體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者,不得超過水體之涵容能力。這條法規強調了對水體的保護和永續利用,以確保水體資源的可持續性發展。該條法規的範例可參考環保署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環署水字第○九五○○二二○四九C 號令修正發布之裁量基準第二點及第三點。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630702 制定)

為避免妨害水體之用途,利用水體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者,不得超過水體之涵容能力。

立法理由為免水體受到不可補償之損害,故明定不得超過承受水體之涵容能力,至於承受水體之涵容能力,由施行細則定之。

(0720517 全文修正)

為避免妨害水體之用途,利用水體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者,不得超過水體之涵容能力。

(0800419 全文修正)

為避免妨害水體之用途,利用水體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者,不得超過水體之涵容能力。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910425 全文修正)

為避免妨害水體之用途,利用水體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者,不得超過水體之涵容能力。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承受名詞
(0630702 制定)

為免水體受到不可補償之損害,故明定不得超過承受水體之涵容能力,至於承受水體之涵容能力,由施行細則定之。

(0720517 全文修正)

為避免妨害水體之用途,利用水體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者,不得超過水體之涵容能力。

(0800419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0910425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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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法第 5 條規定:「為避免妨害水體之用途,利用水體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者,不得超過水體之涵容能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污染防治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