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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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妨害水體之用途,利用水體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者,不得超過水體之涵容能力。
深度解讀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5條,目的在於避免妨害水體之用途,利用水體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者,不得超過水體之涵容能力。這條法規強調了對水體的保護和永續利用,以確保水體資源的可持續性發展。該條法規的範例可參考環保署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環署水字第○九五○○二二○四九C 號令修正發布之裁量基準第二點及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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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 承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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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