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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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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妨害水體之用途,利用水體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者,不得超過水體之涵容能力。

深度解讀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5條,目的在於避免妨害水體之用途,利用水體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者,不得超過水體之涵容能力。這條法規強調了對水體的保護和永續利用,以確保水體資源的可持續性發展。該條法規的範例可參考環保署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環署水字第○九五○○二二○四九C 號令修正發布之裁量基準第二點及第三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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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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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法第 5 條規定:「為避免妨害水體之用途,利用水體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者,不得超過水體之涵容能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污染防治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