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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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處理業受託處理事業廢水,應於委託處理契約訂定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檢具契約書向省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變更或終止時,亦同。 省 (市) 主管機關核准前項申請後,應副知有關縣 (市) 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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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代處理業受託處理事業廢水,應於委託處理契約訂定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檢具契約書向省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變更或終止時,亦同。 省 (市) 主管機關核准前項申請後,應副知有關縣 (市) 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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