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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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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處理業受託處理事業廢水,應於委託處理契約訂定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檢具契約書向省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變更或終止時,亦同。 省 (市) 主管機關核准前項申請後,應副知有關縣 (市) 主管機關。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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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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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代處理業受託處理事業廢水,應於委託處理契約訂定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檢具契約書向省 (市) 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