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四條及第八條所定貯存設施,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材質須為不易磨損、耐腐蝕、抗壓力、不摻透並與事業廢水不起化學作用。 二 構造須具有防雨遮蔽並確保貯存安全之設備。 三 容積須足以容納代處理之事業廢水。 四 須有防止空氣污染之措施。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第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