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工廠、礦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委託代處理業處理其廢水者,於未運往代處理業處理前,應自行或由代處理業設置貯存設施。
回 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工廠、礦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委託代處理業處理其廢水者,於未運往代處理業處理前,應自行或由代處理業設置貯存設施。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