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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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委託處理契約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事業廢水水質、水量。 二 事業廢水運送設備、材質及方式。 三 事業廢水運送過程之安全防護措施。 四 事業廢水處理場所及處理方法。 五 契約有效期間。 六 代處理業無法處理事業廢水時,由其他代處理業同意代其處理三十日之承諾,並附承諾證明。 七 發生意外事故時之應變措施。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處理方法,應以物理、化學或生物方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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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第 11 條,委託處理契約書應包括事業廢水的水質、水量、運送設備、安全防護措施、處理場所、契約有效期間、代處理業無法處理時的承諾等事項。此外,處理方法應以物理、化學或生物方法為限。 以參考資料來看,根據環境保護署的相關規定,事業在委託處理廢水時,必須在契約書中載明以上的事項,並且在代處理業無法處理時,需提供其他代處理業同意代其處理三十日的承諾,并附上承諾證明。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廢水的處理得以符合法律規定,並且在可能的意外事故時能夠有應變措施。 至於處理方法的限制,則需以物理、化學或生物方法為限,以確保廢水的處理能夠達到相關的水質標準,保護環境及公共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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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