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委託處理契約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事業廢水水質、水量。 二 事業廢水運送設備、材質及方式。 三 事業廢水運送過程之安全防護措施。 四 事業廢水處理場所及處理方法。 五 契約有效期間。 六 代處理業無法處理事業廢水時,由其他代處理業同意代其處理三十日之承諾,並附承諾證明。 七 發生意外事故時之應變措施。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處理方法,應以物理、化學或生物方法為限。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第1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