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水質標準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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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辦理本標準水質之檢驗,得委託合格之檢驗測定機構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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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飲用水水質標準第8條,主管機關辦理本標準水質之檢驗,得委託合格之檢驗測定機構協助辦理。這表示主管機關在辦理本標準水質檢驗時可以委託合格的檢驗測定機構來協助。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環保署發布的"管理辦法"第4條,其中排除了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政府機關的申請檢驗機構許可證。这可以通过環保署環境檢驗所公告之檢測方法来實現,這些檢測方法可以提高實驗的準確性,並且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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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