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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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91013 制定)
為處理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行政院得設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為處理一般海洋污染事件,中央主管機關得設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工作小組。 為處理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緊急應變計畫,應包含分工、通報系統、監測系統、訓練、設施、處理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一、海上發生重大油污染時,由於危害層面很廣,除了破壞海洋生態,造成海洋生物減少外,對核電廠、火力電廠之冷卻水造成影響,甚至危及國防安全,故重大污染事件必須動員國家一切資源來處理。並可能動用龐大預算,故應由行政院設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處理重大海洋污染事件。 二、本條係參照日本公害對策基本法第二十五條在總理府內設公害對策會議及其所掌職務之規定、西元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九九條有關「對污染的應急計畫」之規定、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IMO)於西元一九八八年發行之「海上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手冊」(Manual on Oil Pollution, Section II:Contingency Planning 1988)及西元一九九五年生效實施之「一九九○年油污染防備、反應及國際合作國際公約」(OPRC)暨我國目前之體制所訂定。 三、本條另參考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六條立法體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重大油污染緊急事故之處理,得邀集相關單位預為擬訂緊急應變計畫,做為未來執行之依據。對於重大海洋油污染事件,由行政院設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負責指揮、處理;一般性之海洋污染事件及協助地方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之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工作小組辦理。 四、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工作小組,擬由內政部、外交部、法務部、國防部、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教育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派代表組成。
(1120512 全文修正)
為處理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行政院得設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為處理一般海洋污染事件,中央主管機關得設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工作小組。 為處理重大海洋污染緊急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為處理管轄範圍內之海洋污染緊急事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緊急應變計畫,應包含分工、通報系統、監測系統、訓練、設施、處理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一、海上發生重大油污染時,由於危害層面很廣,除了破壞海洋生態,造成海洋生物減少外,對核電廠、火力電廠之冷卻水造成影響,甚至危及國防安全,故重大污染事件必須動員國家一切資源來處理。並可能動用龐大預算,故應由行政院設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處理重大海洋污染事件。 二、本條係參照日本公害對策基本法第二十五條在總理府內設公害對策會議及其所掌職務之規定、西元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九九條有關「對污染的應急計畫」之規定、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IMO)於西元一九八八年發行之「海上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手冊」(Manual on Oil Pollution, Section II:Contingency Planning 1988)及西元一九九五年生效實施之「一九九○年油污染防備、反應及國際合作國際公約」(OPRC)暨我國目前之體制所訂定。 三、本條另參考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六條立法體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重大油污染緊急事故之處理,得邀集相關單位預為擬訂緊急應變計畫,做為未來執行之依據。對於重大海洋油污染事件,由行政院設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負責指揮、處理;一般性之海洋污染事件及協助地方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之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工作小組辦理。 四、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工作小組,擬由內政部、外交部、法務部、國防部、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教育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派代表組成。
為處理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行政院得設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為處理一般海洋污染事件,中央主管機關得設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工作小組。 為處理重大海洋污染緊急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為處理管轄範圍內之海洋污染緊急事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緊急應變計畫,應包含分工、通報系統、監測系統、訓練、設施、處理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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