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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港口管理機關或執行機關於必要時,得會同主管機關查驗船舶之海洋污染防止證明書或證明文件、船上污染應急程序、操作手冊、油、貨紀錄簿、員工生活垃圾紀錄簿及其他經各該機關指定之文件;受檢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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