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其求償權優於抵押權、留置權及一般債權。
- 為保全本法之損害賠償債權、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之求償、依本法裁處之罰鍰及第六十三條追繳所得利益之履行,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法院或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3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