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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其求償權優於抵押權留置權及一般債權
  2. 為保全本法之損害賠償債權、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之求償、依本法裁處之罰鍰第六十三條追繳所得利益之履行,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法院或行政法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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