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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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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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91013 制定)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之命令者,處負責人、行為人、船舶所有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明定不遵行主管機關所為採取應變措施之停工命令之處罰。
(1120512 全文修正)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前段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棄置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或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之甲類物質於海洋,或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從事有害物質之海上焚化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嚴重污染海洋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前段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準用名詞
-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前段條文
-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八條條文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24 條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27 條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28 條條文
(0891013 制定)
明定不遵行主管機關所為採取應變措施之停工命令之處罰。
(1120512 全文修正)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前段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棄置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或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之甲類物質於海洋,或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從事有害物質之海上焚化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嚴重污染海洋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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