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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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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而排放廢(污)水於與海域相鄰接之區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海洋污染防治法第41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91013 制定)

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所為之檢查、鑑定、命令、查核或查驗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日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鑑定、查核或查驗。

立法理由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查核及查驗者之處罰。

(1120512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而排放廢(污)水於與海域相鄰接之區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0891013 制定)

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查核及查驗者之處罰。

(1120512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而排放廢(污)水於與海域相鄰接之區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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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1 條規定:「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而排放廢(污)水於與海域相鄰接之區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