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4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海洋污染防治法第41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91013 制定)
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所為之檢查、鑑定、命令、查核或查驗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日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鑑定、查核或查驗。
立法理由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查核及查驗者之處罰。
(1120512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而排放廢(污)水於與海域相鄰接之區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第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18 條條文
(0891013 制定)
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查核及查驗者之處罰。
(1120512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而排放廢(污)水於與海域相鄰接之區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海洋污染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