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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利用海洋設施從事探採油礦、輸送油、化學品或排放廢(污)水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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