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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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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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91013 制定)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限制海域使用或第九條第二項干擾、毀損監測站或設施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違反限制海域使用規定者之處罰。
(1120512 全文修正)
依本法規定有申請或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請、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業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0891013 制定)
違反限制海域使用規定者之處罰。
(1120512 全文修正)
依本法規定有申請或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請、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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