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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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五條規定所為之停工命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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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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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91013 制定)
未依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收費辦法,於限期內繳納費用者,應依繳納期限當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逾期九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未依規定繳納費用者,其處罰及強制執行之規定。
(1120512 全文修正)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五條規定所為之停工命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五條條文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48 條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50 條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55 條條文
(0891013 制定)
未依規定繳納費用者,其處罰及強制執行之規定。
(1120512 全文修正)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五條規定所為之停工命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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