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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不遵行主管機關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五條規定所為之停工命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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