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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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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五條規定所為之停工命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深度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4 條的相關內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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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4 條規定:「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五條規定所為之停工命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