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44 條
快速跳轉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五條規定所為之停工命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深度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4 條的相關內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五條條文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48 條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50 條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55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海洋污染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