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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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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行主管機關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五條規定所為之停工命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4 條的相關內容。

立法沿革 2

(0891013 制定)

未依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收費辦法,於限期內繳納費用者,應依繳納期限當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逾期九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未依規定繳納費用者,其處罰及強制執行之規定。

(1120512 全文修正)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五條規定所為之停工命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0891013 制定)

未依規定繳納費用者,其處罰及強制執行之規定。

(1120512 全文修正)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五條規定所為之停工命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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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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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4 條規定:「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五條規定所為之停工命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