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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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人之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犯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2.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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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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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91013 制定)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依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協助處理緊急污染事件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其處罰規定。
(1120512 全文修正)
法人之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犯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 法人名詞
- 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條文
- 加重其刑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業名詞
- 罰金名詞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40 條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41 條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42 條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43 條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44 條條文
(0891013 制定)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其處罰規定。
(1120512 全文修正)
法人之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犯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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