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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人之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犯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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