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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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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人之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犯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 2.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5 條的相關內容。

立法沿革 2

(0891013 制定)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依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協助處理緊急污染事件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其處罰規定。

(1120512 全文修正)

法人之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犯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0891013 制定)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其處罰規定。

(1120512 全文修正)

法人之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犯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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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5 條規定:「法人之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犯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