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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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人之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犯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2.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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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法人名詞
- 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條文
- 加重其刑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業名詞
- 罰金名詞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40 條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41 條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42 條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43 條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44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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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