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設置海域環境水質監測站或設施者,應公告其所在位置。
  2.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之干擾,指下列行為: 一、於海域環境水質監測站或設施一百公尺內故意施放污染性生物、物質、能量之行為。 二、於海域環境水質監測站或設施周界五十公尺範圍內撒網、行船、迫近或造波。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