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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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連續處罰之執行,依下列規定: 一、不須逐日查驗。 二、不扣除例假日、停工(業)日。 三、不須逐日開立處分書。於查驗認定改善完成後,自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至停止日止,依查驗日罰鍰金額乘以違規期間之日數後合併計算罰鍰總額。 四、自起算日起,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主管機關三次查驗仍未完成改善,主管機關得依查驗結果分段開立處分書。 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開立處分書前,應依行政罰法第四十二條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函請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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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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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日連續處罰名詞
- 罰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二條條文
- 第一百零二條條文
- 行政程序法 第 102 條條文
- 行政罰法 第 4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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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