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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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廢 (污) 水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展延,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基本資料: (一)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三、原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影本。 四、最近三個月內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及切結符合原許可登記內容之文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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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12條的規定,事業在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的展延時,需要檢附一系列文件。首先是申請表,然後是基本資料,包括負責人的身分證明文件以及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的影本,接著是原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的影本。除此之外,還需要提供符合放流水標準的最近三個月內的水質檢測報告以及切結符合原許可登記內容的文件。另外,還可能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的文件。 在這個案例中,被告在申請廢水排放許可的展延時,未能提供符合放流水標準的水質檢測報告,因此可能違反了法條的要求。
- 第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放流水標準法規
- 切結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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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