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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申請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審查、變更登記或展延,得與本法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之申請併同提出,審查費以單項最高金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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